侵犯商業祕密的形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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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的形式有幾種

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祕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是商業密碼,每個公司都有自身的商業密碼,這些商業密碼是不對外公開,其他公司不能侵犯商業密碼。所以,每個公司應做好保護商業祕密,選擇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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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主要有哪些幾種形式

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主要有五種表現形式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所謂“盜竊”是指祕密竊取,包括直接偷竊商業祕密的文件、採用不為他人知悉的方式監聽、模擬、照相、複印等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祕密。所謂“利誘”是指以給予某種利益為引誘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手段。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採取給予他人現實的或是將來的、精神的或是肉體的威脅、強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業祕密的行為手段。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在以上三種列舉之外的採用非法的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手段,認定的關鍵在於手段的“不正當性”,“不正當手段”應以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為方式為標準,凡以違反商業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獲取商業祕密的,均構成侵權。也可借鑑國外的立法,如美國《統一商業祕密法》在排除正當手段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正當手段,其中正當手段包括獨立發現、以反向工程發現、在商業祕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許可項下發現、從公開使用或展出的產品中觀察得來、從公開的文獻中得到五種。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本項規定實際上是對第一種情形的必要補充。因為行為人在非法獲取商業祕密後,如果不經過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難以獲得利益的。所謂“披露”是指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法,將商業祕密公之於眾,使不該知道的人獲知該祕密,從而使信息不再處於祕密的狀態。所謂“使用”,是指行為人處於不正當競爭或營利的目的,將商業祕密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所謂允許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祕密的人,允許他人使用其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建立在第一種行為的基礎上,往往是不正當獲取行為的目的行為,至於行為的主觀動機則不影響侵權性質的認定,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謀利為目的,而披露的動機常常是為報復他人、或以擠垮競爭對手為目的,性質更為惡劣一些。只要對不正當獲取的商業祕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均為侵權行為。

(三)和權利人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根據司法實踐,可能通過合法手段獲知商業祕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因業務需要而瞭解商業祕密的職工;為商業祕密的權利人提供某種服務的外部人員,如公司顧問、律師、會計師等;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貸款銀行、供貨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業祕密使用權的受讓人;商業祕密的出售人;以商業祕密做為投資或入股的權利人的合資、合作伙伴等。違反信任關係的披露或使用,即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這種形式一般是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等內容的規定。

(四)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這是侵犯商業祕密的最主要的形態,員工離職後在與原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工作,將自己掌握的原單位商業祕密披露給新單位;或員工在職期間或離職後,與他人成立或自己成立與原單位具有競爭關係的實體,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單位商業祕密為新單位謀利。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如果説前述的四種行為是一種直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那麼,本項所指的是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在侵犯商業祕密的犯罪中往往有第三人,侵犯商業祕密的犯罪常常要有下家單位才能使得侵權人順利達到目的,獲得非法收益。根據法律的這一規定,第三人同樣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的犯罪。第三人惡意獲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系由非法手段得來,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判斷善意的要分析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屬於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的來源為非法以外,還應有明確的時間標準,一旦商業祕密權利人將第二人非法竊取或違約披露等事實通知善意第三人,其善意即自行終止,商業祕密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是劃分善意與惡意第三人的時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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