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我的名字侵犯我什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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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我的名字侵犯我什麼權?

用我的名字侵犯我什麼權?

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針對不同的侵權方式和後果,受害人可以採取下列民事救濟方式:

1、停止侵害。當侵害姓名的行為正在發生或者繼續時,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2、賠禮道歉。在行為人由於干涉、盜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給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但後果不是很嚴重,受害人也能夠諒解的情況下,由侵害人以口頭的或書面的或登報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3、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一般要求在多大的範圍內造成影響,就應當在多大的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方法可以是在報刊、雜誌上刊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材料。

4.賠償損失。對於物質損失,損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賠償多少。有精神損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二、姓名權屬於什麼權

姓名權屬於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有的人身權都是絕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於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於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

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綜上所述,公民應明確自己姓名權所包含的權利內容,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張。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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