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署名權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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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署名權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一、著作權署名權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著作權和署名權的規定是這明顯是屬於著作權當中的一種人身方面的權利,著作權人署名權的保護期是當事人生前以及死後的50年內,受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是以下幾個方面,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二、保護期限規定是什麼?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權利的行使應受限制,這是現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儘管法律沒有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署名權的行使也應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決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種姓名,在書稿印成後又要求署名或改變署名,除非出版社願意接受,否則作者的要求就難以實現。再如,有些作品已經多次使用後,使用者難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經多次演繹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作者身份權,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認為作品作者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以下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對其創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該權利具有絕對的排他性;二是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範圍內公開其的作者身份權。

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多數人對著作權方面並不是特別瞭解,畢竟接觸的也並不是很多,著作權實際上它是包括兩個大方面的權利的,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人身權當中就包括有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此時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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