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署名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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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兩種。

合作作品署名權規定是什麼

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作品。

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雖有各自的創作,但在作品中已融為一體,區分不出作品的某個部分是哪個合作作者寫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

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權利,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權應由創作人分別行使。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由合作人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按同等份額分配。

這裏講的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需要由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未經協商一致,各合作作者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因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時,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影響作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發揮。

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合作作品並不單單隻有一種,合作作品有很多種,一些合作作品是不可以分割的因此署名就是隻可以聯合署名,但是一些合作作品只是拼接而成的,因此可以分開署名,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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