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本國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第一、可將本國優先權用作恢復申請權利的一種程序

專利權本國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當在先申請因各種原因被視為撤回時,恢復權利需繳納1000元恢復費,且恢復時間只有兩個月,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理由,如果是在優先權期限內,則可以重新遞交一份申請並要求本國優先權,對申請人來講既經濟又方便。

第二、可以用來完善在先申請

在優先權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對在先申請補充實施例或者增加新的要素,以完善在先申請,但不得變更在先申請的主題。這種情況下,在先申請已清楚公開的部分可以享有優先權,在後申請新增加的內容不能享有優先權,而以在後申請的申請日為判斷新增加內容新穎性、創造性的時間標準。專利局不得以要求優先權的在後申請中的某些要素沒有包括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權利要求中為理由,而拒絕給予優先權,但以申請文件從整體看來已經明確地寫明這些要素為限。

第三,申請人通過要求多項國內優先權,可以提出合案申請

專利局不得以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或者由於要求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的申請中有一個或者幾個要素,沒有包括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申請中,而拒絕給予優先權或者拒絕專利申請,但以上述兩種情形不違反發明單一性為限。

第四,在優先權期間內,利用優先權規定可以實現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相互轉換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例如,當申請人發現了影響在先申請的發明專利申請創造性的現有技術文件時,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向專利局提交要求優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以確保申請不被駁回。在先申請是一項產品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申請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又完成了該實用新型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就相同主題的產品及生產方法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以補充方法發明。

第五,可以節約費用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申請人只需支付在後申請的各項費用,而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除已支付的申請費外,其它各項費用都將省去,而達到同樣效果的保護,對合案申請好處尤為明顯。

第六,利用優先權可以延長專利保護的期限

申請人在首次申請後,在優先期限屆滿前提出一個要求在先申請優先權的在後申請,申請批准後,專利權期限從在後申請的申請日起計算,從而使專利保護期限延長了自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至在後申請的申請日這樣一個時間段。

第七,使得在中國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後,中國申請人不論是提交PCT國際申請指定中國,還是提交本國申請,都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然而在沒有本國優先權情形下,申請人如果不提出PCT申請,而就相同主題向專利局提出第二次本國申請,則不能享有優先權。

本國優先權的建立,使得申請人有機會完善其在先的申請,實現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相互轉換,以及實現合案申請等等,給在中國提出第一次申請的人提供了繼續申請專利的有利條件,使其同外國申請人一樣,能夠享受巴黎公約規定的優先權待遇。

我國的專利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是一個發明專利,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發明人想要獲得法律上的授權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遞交相關的申請材料提出申請的,只有在得到部門批准之後才享有法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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