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與國外專利優先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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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與國外專利優先權規定是什麼?

國內與國外專利優先權規定是什麼?

國內與國外專利優先權規定是在某種程度當中存在着一定的區別,優先權原則,發源於《巴黎公約》,是《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為了申請人行使國際專利申請便利而設置的,這也是設置優先權原則的初衷。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知識更新加速,世界上不少國家從保護本國國民利益的角度設置了本國優先權制度。我國於1992年9月修訂專利法時也引入了國內優先權制度。

區分國內優先權於與國外優先權,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優先權包含範圍不同:國外申請人可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申請後,又在中國以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權,享有優先權。

(二)優先權享有主體不同:國外優先權由外國公民享有,國內優先權由本國公民享有。

(三)權利來源不同:國外優先權來源於外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而國內優先權則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賦予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優先權。

(四)優先權設置目的不同:國外優先權是為國際專利申請提供了便利,及時有效的保護了外國專利權人的利益;國內優先權主要是便於優先權期間內技術方案的增加,為不同種類專利間的轉換提供條件,保護公民的。

二、專利優先權的規定是什麼?

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國家第一次提出申請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國家申請保護,這一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

按照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當代社會,專利優先權在國內和國外是不一樣的,我們國家主要是集中在《專利法》當中,29條的規定。兩者在權利來源方面不同,國外優先權主要是來源於外國同中國簽訂的相關協議,而國內優先權來源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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