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之訴的原告適格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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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要符合確實是著作權人,並且其著作被許可或者是合法繼承的機符合適格性,具體如下:

著作權侵權之訴的原告適格性有哪些?

(1)、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即著作權主體,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著作權主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成為著作權主體。作者是直接創作了作品的自然人。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視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合作者共同創作作品,須有合作者共同創作的合意、共同創作行為並完成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自己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則應當由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才能行使著作權,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著作權被許可人

因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取得著作權的人,如果許可使用協議對被許可使用人授予追訴第三人的侵權權利,則許可使用人就具有了網絡著作權的原告主體資格當,然法定許可使用人就不具有這種主體資格。著作財產權可以許可使用、轉讓是他人對作品享有部分著作權。但著作權的許可使用與著作權的轉讓有着很大的區別:

一是著作權的許可使用,非著作權人取得的僅僅是作品的使用權,其著作權的實際佔有人仍是原著作權人;而著作權的轉讓,非著作權人取得的是原著作權所享有的著作權財產權的一切權利,原著作權人喪失這部分權利。

二是著作權的許可使用人對他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一般無權提出侵權訴訟,侵權訴訟權仍由原著作權人行使。因著作權的轉讓取得的著作權,原著作權人因權利轉移,失去侵權訴訟權,而受轉讓取得人享有因侵犯著作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3)、其他權利人

共同的受讓人、繼承人等也屬於權利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權侵權原告主題是否適格,主要體現在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相關聯的關係,其中繼承權也符合原告適格性,如果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則符合起訴條件,如果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則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有權利將訴訟進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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