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適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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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適格原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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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婚姻法》修訂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第15條規定“離婚後,一方要求變 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第16條還規定,“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關係的,應予支持。”對該司法解釋,我們可理解為:一、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權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二、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增加撫育費,根本無 權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但該司法解釋也沒有明確否認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係的權利。
可以從以上看出我國實際上沒有明確規定誰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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