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解決途徑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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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解決途徑有什麼?

著作權侵權解決途徑有什麼?

著作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和解。和解由當事人自行啟動,不受司法程序的直接約束和支配。

2、調解。調解比和解稍微麻煩一些,可以通過律師、調解委員會等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是當事人按照自願的原則所執行的,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著作權糾紛調解是指著作權糾紛當事人在調解人的主持下,協商解決著作權民事爭議的一種方式,一般是指訴訟外的調解。無論是著作權侵權糾紛,還是著作權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爭端。

3、仲裁。仲裁,是依據仲裁條款由仲裁機構依法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法律行為。仲裁程序類似於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簡單快捷。著作權糾紛仲裁是指著作權糾紛當事人按照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的一種制度。

4、訴訟。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方式。雖然耗時較大,但在解決著作權糾紛的方式中,訴訟的適用範圍最為廣泛,也最為重要。

二、著作權侵權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為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

著作權侵權的解決途徑有四個,由於著作權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所遵循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提出自己訴訟請求的同時,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著作權不需要申請,著作完成之後,著作權人就擁有相應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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