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的商標註冊了我開店屬於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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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商標註冊了我開店屬於侵權嗎?

一、他人的商標註冊了我開店屬於侵權嗎?

屬於侵權。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1.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為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為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2.行為違法性,即行為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3.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

4.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一般情況下,行為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為,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過錯為要件。

一般來説,只要是其他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該商標的,就會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但如果該註冊商標的權利人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是搶注、欺騙而取得商標註冊的,此時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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