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記離婚要具備怎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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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記離婚要具備怎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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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記離婚其實也就是通過協議方式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能夠就離婚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就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機構辦理離婚手續。不過需要注意,法律中對登記離婚做出了條件要求,那麼夫妻登記離婚要具備怎樣的條件呢?請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夫妻登記離婚要具備怎樣的條件

登記離婚,應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下列五個條件:

1、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2、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3、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4、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5、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範圍

首先要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關於夫妻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二)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三)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四)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同時,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此時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法律中都是做出了條件要求的。因此,不是説當事人想選擇協議離婚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而在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的,具體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範圍,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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