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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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侵權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侵權管轄的規定是由商標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傳統的商標侵權的地域管轄與一般法的管轄並無特別之處,以我國為例,《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在後來的司法解釋中,又進一步將侵權行為地明確為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結果發生地,應當理解為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損害就認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權結果發生地。

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二、管轄權的範圍是什麼?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説,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涉及到商標侵權,如果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沒有辦法解決的話,可以通過訴訟的程序來進行解決,但是在這種情況之外的話是需要確定一下管轄權的,一般都是由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的,這是包括有侵權的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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