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專利權與使用費該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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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他人專利權與使用費該如何支付?

使用他人專利權與使用費該如何支付?

專利權使用費應由雙方協商價格;

企業如果使用他人的專利權,就得付出一定代價,從而形成專利權使用費。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應本着穩健原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攤銷完畢。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各國都有法律規定,在會計核算中,應參照執行。如果專利權是在已經生效一段時間後才取得的,則使用費應在剩餘的有效期內攤銷,而不應按全部有效期攤銷。

二、專利使用權轉讓流程是怎麼樣的?

第一,首先應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到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並由專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三、專利使用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佔。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範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製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共有權人,是否取得共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5、注意約定轉讓方的一些特定義務。比如,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專利權的完整性的擔保義務;承擔如實向受讓方説明訂立合同前專利實施的情況等。

6、特別注意約定“驗收標準和方式”。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常會因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是否成熟、先進、可靠、適用而發生糾紛。審理這類糾紛案件,往往會遇到對該技術成果的鑑定問題,而鑑定結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關係極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約定驗收標準和方法。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法院對該技術成果組織鑑定,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的,就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備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一,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8、注意“不爭議條款”是無效條款。“不爭議條款”又稱“不得反控條款”,是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規定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合同中所涉及專利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即被許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中涉及的專利權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另外,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綜合上面所説的,使用他人的專利權是需要支付一筆專利權使用費,但這筆費用該如何支付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並按規定簽訂一份轉讓使用權的合同,只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使用,那麼這筆費用就需要在按規定支付,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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