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付使用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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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國家現階段的社會生活中,房地產開發是越來越多,也就是説房產的個別情況也會越來越多,那麼房產交付使用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根據有關規定,在房產交付之後,是需要按照一定土地佔有面積來繳納使用税的,具體來看下面的文章。

房產交付使用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經歷前期準備、建築施工和銷售房產三個階段: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這裏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税。3、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税計税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為零。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596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其納税義務時間的產生與前述相同,故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無過渡期優惠。

1、注意計税依據和納税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税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税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雖只規定納税義務時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是經國土部門確定有關單位組織測定的。所以在申報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財税[2006]186號文件規定的納税義務時間進行申報繳納。

2、注意免税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

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8]24號)、《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1988]015號)和《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税地[1989]140號)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税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税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項目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税。

這個時候我們就不難看出,對於土地使用方面,無論是大到國家的城市,還是小到國家的農村,尤其是對於土地使用者來説,應該遵守國家的法律來繳納土地使用税,房產交付使用土地使用税如何繳納,在閲讀過上述內容,我們就能夠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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