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與結果有關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7W
著作權侵權與結果有關嗎?

與結果有關,判斷現實中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首先我們需要對照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侵權構成要件來分析,如果該行為滿足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就可以判定是屬於著作權侵權的。

1、有侵權行為

任何人都負有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不作為義務。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否則即為侵權行為。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2、存在侵權結果

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履行法定手續,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所造成的實害結果,這種結果既可能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也可能侵害了著作財產權,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3、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侵權結果須是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的。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即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多數是故意的,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及其程度,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