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其凱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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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林其凱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林其凱,在北京大鵬重光商貿有限公司打工期間,因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一案,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林其凱等在生產、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此充好,貨值達160餘萬元。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思路及心得

張印富律師接受林其凱親屬的委託後,經過了解案情,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供認。但根據瞭解到的案情,犯罪嫌疑人作為公司的員工,是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職務性,符合單位犯罪的特徵;其犯罪行為符合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刑法》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兩罪相比較,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較輕。經過分析,確定四點辯護思路:一、誠懇認罪,爭取認罪態度好,從輕處罰;二、主張本案是單位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從犯,爭取減輕處罰;三、公訴機關罪名不成立,應該是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而非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爭取改變罪名,按輕罪定罪處罰;四、無犯罪前科,爭取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辯護人意見關於本案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犯罪嫌疑人系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犯罪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林其凱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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