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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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開庭審理
刑訴開庭審理
關於開庭審理的程序是:開庭前,由書記員查點到庭人員,如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宣佈法  庭注意事項。  審判人員入庭後,由審判員宣佈開庭,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  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  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  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  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  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  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證人應當一律具結,具結後退庭;鑑定人是否具  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接着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  聲請審判人員和擔任記錄的書記員迴避,向證人、鑑定人發問,提供證據  ,就案件情況進行辯論等),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  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  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  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  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  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項進行完畢,法院即開始調查事實。先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  指定的人民陪審員介紹原告人起訴的要求與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辯內容。其  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別作補充陳述。再由審判人員就爭執焦點向雙方  當事人進行訊問,接着訊問證人或鑑定人。訊問證人的時候,應當指出本  案需要他證明的問題,並讓他作充分的陳述。證人有數人的時候,應當隔  離訊問,必要時可要他們互相對質。調查中,對審理前蒐集的證據和當事  人在審理中提出的新證據,都應當加以審查。鑑定人的鑑定意見書,需要  當庭宣讀,並讓雙方當事人辯解。物證須當庭審查辨別真偽,必要時還須  進行鑑定。當事人對鑑定的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如認為有必要,可以  重新鑑定或者另找鑑定人鑑定。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經審  判員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發問。  證人的證言應當到庭陳述。證人在調查中作過陳述的,也應當到庭陳  述。經法庭傳喚未到庭而又確實不能到庭的證人在調查中所作的陳述,需  要當庭宣讀,經法庭允許不出庭的證人所提出的書面證言,也需要當庭宣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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