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及著作權侵權合併審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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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及著作權侵權合併審理可以嗎?

一、商標侵權及著作權侵權合併審理可以嗎?

不可以合併審理,商標權與著作權是兩種不同的知識產權,分別由《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在實踐中,可能發生兩種權利衝突的情形,具體是指著作權和商標權都具有合法性,在對兩者未進行協調或者處理的情況下,兩者之間可能出現的對抗。對於這樣的權利衝突,解決的基本原則是“權利在先”原則,即對在先的權利給予保護,而在後的權利可能被認定侵犯在先權利。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處的“在先權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權。

商標侵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商標侵權如何賠償的?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幾種確定方式:

1、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

2、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3、協議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4、法定賠償額: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這兩個案子不能合併審理,侵犯商標的專用權,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侵權期間能夠確認被侵權者實際損失的,按照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無法確認實際損失,按照侵權人的非法所得進行賠償,若這兩個都無法確認,可以協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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