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搶注35類商標可以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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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搶注35類商標可以駁回嗎

一、被人搶注35類商標可以駁回嗎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1.如果被搶注商標處於初審公告期,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2.如果被搶注商標已核准註冊,可以在該商標註冊後五年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如果被搶注商標屬於馳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沒有限制。

3.如果被搶注商標在註冊後長期沒有進行使用,可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

4.重新註冊商標,商標不能與原商標近似。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二、搶注35類商標是否合法

關於商標搶注行為,我國法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只要不是惡意的搶注一般都是合法的。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是通過合法的方式進行搶注的商標都是合法的。除非是惡意搶注的行為才是屬於違法的,比如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本身就存在着代理或者是其他關係,明知道被申請人的商標的情形還進行搶注,就屬於惡意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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