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是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4W

一、著作權侵權是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嗎?

著作權侵權是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嗎?

一部分屬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

(一)過錯責任原則。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第一,依據我國現行的《民法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採用以過錯原則為主,以無過錯原則為輔的二元歸責體系,並且適用於無過錯責任和推定過錯責任必須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形:它們一般都是高度危險作業或環境污染等情形。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並非高度危險行為,沒有將其特殊化的必要。有學者認為從技術角度來看,發生在互聯網上的任何一次侵權行為,都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網絡服務,從理論來説,網絡服務提供商對每一次侵權行為都有客觀上的參與,具備了追究其責任的客觀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觀要件,即適用過錯原則來追究其侵權責任。

交互、公開、高速恰恰是網絡靈魂之所在,若對網絡信息的使用採取嚴格限制,僅以造成損害的客觀事實作為依據,而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否應受到非難完全不予考慮,勢必會“束縛”行為人的手腳,造成阻礙網絡發展的嚴重後果;第三,適用過錯原則符合對於著作權侵權行為歸責的目的,不僅僅是要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懲罰教育侵權人,向社會表明立法對著作權保護的立場。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其理由如下:第一,網絡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它不能象有體財產那樣可以以佔有或向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向他人宣示自己的權利,從而達到公示的效果,能積極的排除第三人的侵擾,而只能等到侵權行為發生後,以被動的方式加以保護。也正因為如此,西方學界有人把知識產權稱為“訴訟中的物權”。

(三)過錯推定原則。

首先既保證被告有充分的辯解機會,又適當減輕了著作權人的舉證責任。其次,行為人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已盡到正常注意之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不追究其責任,甚合民法的精神。

二、常見的侵犯著作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他人起訴侵犯著作權,對於所謂的被侵權方來講,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主觀上沒有惡意侵權的相關證據材料。實際上關於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也很好認定,至於歸責原則,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主觀有過錯的,就很難讓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