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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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也叫作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對自己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共有其實也就是指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知識產權人對同一項的知識產權一起共同享有同一個知識產權。那麼關於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來。

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是什麼?

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在理論上,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大類。

1.原始取得。知識產權共有的原始取得,即共有之知識產權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知識產權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方式。對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合同法》都有明確的規定。

2.繼受取得。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即共有的知識產權以原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為依據,通過某種法律事實而取得的方式。知識產權共有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種方式:

(1)轉讓取得。即通過交易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如贈與或遺贈),取得共有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份額;第二,兩個以上主體約定,作為共同受讓人受讓知識產權;第三,從單一主體的知識產權人處取得一定的知識產權份額。

(2)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具體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多數繼承人繼承同一知識產權;第二,繼承已經死亡的共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份額。

(3)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通過合併、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知識產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裏的“權利”,當然包含知識產權,尤其是對科技企業和品牌企業而言。因此,當一個企業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時,可以形成知識產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或者合併其他企業,被合併的企業是知識產權共有人的,則合併後的企業取代原共有人的地位成為新的知識產權共有人。

綜上可知,知識產權共有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大類,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的內容過於對於知識產權共有也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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