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專利權的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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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專利權的方式包括哪些?

限制專利權的方式包括哪些?

限制專利權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該法條規定的就是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適用這種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A、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

B、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時間必須在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3年後;

C、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對象只能是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能是外觀設計專利;

D、申請人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這種強制許可申請時,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其具備實施的條件並且已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未能與專利權人達成實施許可協議。

(2)國家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依存專利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0條的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後一專利)比在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前一專利)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而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專利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的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時,前一專利權人有權在合理的條件下,取得使用後一專利中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時,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只有在申請人與專利權人進行了正常談判,以合理的條件卻沒有獲得正常的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能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強制許可的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所獲得的實施權,是普通實施權,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而且只能由強制許可實施人自己實施,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在當代社會專利權人,他是享有一種專利權獨佔的,這實際上就意味着當事人是可以自己來利用這種專利權獲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對於他人來説要使用的話就會構成侵權行為,還有一種情況之下是國家對於專利權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他人來進行一個使用,比如説國家強制性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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