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專利使用方式可節税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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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一筆無形財產,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之後,是將這筆資產直接轉讓出去以取得現金,還是把它當作投資更划算,其中有一個税收籌劃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介紹變換專利使用方式可節税相關法律知識

變換專利使用方式可節税相關問題

對專利權的處理,一般來講可以作如下選擇:

1.直接出賣專利權以獲取收入;

2.個人利用該無形資產獨資興辦企業;

3.以專利極為基礎與他人合夥經營或投資入股。

對以上三種處理辦法,在税收上的效果是不同的。比如,某專家取得了一項發明,該專利公佈以後,就有幾家企業願意以不低於1000萬元的價格購買這項專利,另外又有一些企業希望與他合作辦實業。作為專利權的所有者,此時應該如何決策呢?在這裏我們不妨從税收的角度作一個理財分析。

方案一:直接變現。如果直接轉讓專利以取得現金,則可以取得收入1000萬元,但是同時應該繳納有關税金。

按照營業税有關法規規定,轉讓專利權屬於轉讓無形資產,應該繳納營業税,其税率為5%。但根據(則税字[1999]273號文的規定,如果納税人履行了有關手續,可以免税,只是辦理程序較複雜,耗時較長。

按照個人所得税法規的有關規定,轉讓專利權屬於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税。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因為該所有入一次收入已超過4000元,應減除20%的費用。所以該專利權所有人應納税額為:

[1000-1000×20%]×20%=160(萬元)。

繳納個人所得税後,他的實際所得為840萬元。

這才是他實實在在擁有的專利權轉讓收入。

方案二:投資辦獨資企業。如果該專家通過投資建廠使自己所擁有的專利變為資本,然後通過銷售產品取得收入,情況就會發生變化。由於新建企業,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減免税優惠。在税收上;他所要負擔的個人所得税與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

該方案的優勢是使他的資產通過經營過程實現了保值、增值,產生了長期的經濟效益。當然,這樣做是有條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資金的支持;二是自身要有經營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備的條件等。

方案三:投資興辦合資企業。如果無力獨立經營而選擇與他人合作經營,發明人出技術(專利),其他人出資,建立有限責任公司,只要事先約定好專利權佔企業資本的比重,那麼,在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的情況下,就可以根據各自所佔有的比重分配利潤。他的專利權所折資本1000萬元將在經營期內攤到產品的成本中,通過產品銷售收入收回。除了企業應負擔的税收外,他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時所應承擔的個人所得税額,而其資本份額在轉讓之前,不需負擔其他税收。

如果他選擇在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股權的話,他承擔的税負如何?預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

按照營業税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用負擔營業税。同時,他每年可從公司税後利潤中分得1000萬元股權所對應的利潤,至於到底是多少錢,則要看公司的税後利潤有多少。但只要公司存在,如果他不轉讓股權的話,這個收入是長期的。當然,這部分收益作為擁有股權取得的股息、紅利,應按20%的比例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

作為股份公司,該所有人擁有的股權是以股份表現的,股份通常表現為股票。一旦上市,他能擁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1000萬元了;二是上市後,所持股票較容易出手套現。根據個人所得税有關法規的規定,轉讓股票目前暫免繳個人所得税。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持有的1000萬元股份不僅能夠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負擔方案一所承擔的税款。這樣既獲得專利收入,又獲得經營收入,如此操作與單獨的專利轉讓相比,税收負擔可能是最輕的。

三種方案的利弊是明顯的。方案一實質上比較單純,沒有什麼風險,繳税之後,可以實實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鈔票,用這些錢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繳納的税收負擔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沒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和方案三從税收的角度講,税收負擔比較輕,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風險也大,不確定的因素比較多。假如該發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並且自身有條件的話,可以在後兩者中作出選擇。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變換專利使用方式可節税的法律常識,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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