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放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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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放棄期限是多久?

專利權放棄期限是多久?

不存在專利放棄期限,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法律對專利權期限的規定,既要考慮充分適當地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規定的保護期限不能太短,否則不利於調動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同時又要考慮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對專利權的保護週期不能過長,否則不利於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1992年第一次修改《專利法》時,將發明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20年,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延長為15年,這與TRIPS協議的規定是一致的,與世界各國關於專利權期限的法律規定相比也是較長的,充分體現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當然,對專利權人來講,在法定的專利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根據本專業技術發展的週期及專利技術的實施情況,通過不繳納年費或者聲明放棄專利權的辦法,自行決定其實際受保護期的長短。

二、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兩種情形:

1.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依照本法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按期繳納年費。這是專利權人的一項義務,是維持其專利權效力的必要條件。專利權人要想在保護期限屆滿前保持其專利權的效力,就必須按期繳納年費。否則,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不履行按期繳納年費的義務,就不能繼續保持其享受專利保護的權利。考慮到專利權人沒有按期限繳納年費有可能是由於其失誤或者某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為慎重對待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了一個補救辦法,即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還應繳納金額為該年度年費數額25%的滯納金;期滿仍未繳納的,其專利權終止,由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專利權人有權依法取得這項民事權利,也有權處分包括放棄這項民事權利。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是要盡力維護專利權的,但在有些情況下,比如,由於科學技術的進步,迅速更新換代,其擁有的專利已經失去存在的實際價值,或者專利實施的效益與逐年增加的年費相比,專利權人認為在經濟上不合算等,專利權人也會自動要求放棄其專利權。一旦專利權人在專利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該專利權終止,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但從道理上説,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同他人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如果專利權人放棄其專利權,應當徵得被許可人同意,否則會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專利人如果想要放棄專利權的話,只要專利還在期限保障類的話,專利權人可以隨時進行放棄專利。放棄專利之後,該專利可以交由他人,也可以由他人重新對該專利權的所屬權進行申請。如果專利權到期之後,專利權所屬人沒有按照規定續期的話,那麼專利將會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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