傢俱外觀專利侵權怎麼維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傢俱外觀專利侵權怎麼維權

傢俱外觀專利侵權怎麼維權?

如果涉及外觀專利侵權時,首先要進行證據的蒐集,這樣後面的措施才會有主動權。

可以採取三種方式維權,包括:1.協商,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在第三方的調解下達成和解,可向侵權方發送警告函,告知事項,並使對方重視該專利侵權的重要性;2.行政救濟,專利權人掌握充分侵權證據後,可向專利局行政部門舉報,行政部門核查後,可對侵權人採取行政處罰;3.司法救濟,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和進行賠償等。

二、外觀侵權如何判斷

1.顧名思義,“外觀”設計,只看外表,不看內在;只管視覺,不論功能。外觀設計產品得看起來美美的,美的可以是形狀、圖案、色彩。只有富有美感的外部藝術或裝飾性的設計才能用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產品的設計理念、構造原理以及實現產品功能為主要目的的外觀或形狀,這些都被排除在外。

2.談到外觀設計保護,似乎更是霧裏看花水中望月。怎麼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看圖為主,文字為輔。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可以用於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換言之,主要看圖片上畫的是什麼樣的產品,附加文字部分幫助理解。

儘管圖片更直觀,但尺度更難掌握。權利範圍的界定用文字描述尚有歧義,況且圖片。更何況,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往往僅幾行文字。尤其是簡要説明中“設計要點,”簡單到不能再簡單。

例如某桌子外觀設計簡要説明:

1.本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桌子(T10016-2)。2.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本外觀設計產品用於桌子。3.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於產品的整體造型及設計。4.最能表明本外觀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立體圖。

又如某櫥櫃部件外觀設計簡要説明:

1.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為傢俱配件(一);2.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為傢俱組裝用的零部件,尤其是櫥櫃的部件;3.產品的主要設計要點在於產品整體造型;4.最能體現該外觀設計產品設計要點的是:立體圖。

這兩段簡要説明,除了用途不一樣,其他文字描述如同出自同一模板,尤其是設計要點都是整體造型。看了圖片如果沒搞清楚想保護什麼,再看簡要説明,依然傻傻的搞不清圖片表示的保護範圍邊界到底在哪裏。外觀設計簡要説明為何不寫的多一點,明白一些呢?

原因是簡要説明通常是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填寫的,外觀設計專利不經實質審查,因此最終專利權記載的簡要説明多數情況下與申請人主張的一致。對於設計要點,權利人總希望主張的寬泛些,從而保護範圍能夠大一些,不約而同都採用了“設計要點在於產品的形狀/與顏色的結合/圖案/整體造型”之類的常規文字表述。這樣格式條款般的簡要説明對理解外觀設計保護範圍可能幫不了太多。

3.再從保護客體來看,外觀設計必須落實到具體產品。外觀設計保護實物產品而非抽象的方案,其客體是產品具有美感的外觀設計方案。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抽象的技術方案,可以沒有實際產品。技術方案和產品的外觀設計方案有質的不同。有觀點認為,儘管作為專利權,但外觀設計從本質上更接近於著作權。筆者認同此觀點。傢俱行業內,有的傢俱設計不一定滿足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有的傢俱產品即便曾經擁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也可能面臨被無效的風險,反而作為實用藝術品用著作權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更為有效。

4.從侵權判定標準來看,判斷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之前,先要確定兩者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當滿足產品的種類相同或相近時,接下來才判斷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標準以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為原則。整體感覺像還是不像,無疑也是相對主觀的標準。

5.從判斷主體來看,相似與否,看消費者是否會混淆。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基本都是終端消費者。美不美的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相似不相似憑整體感覺也相對主觀;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一定程度上也會造成尺度不一。外觀設計產品最終是消費者使用,這也部分解釋了為何三種專利權中唯獨外觀設計侵權行為不包括“使用”外觀設計產品。如果“使用”外觀產品都侵權,基本限制了消費者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無法使用產品,消費者也就不會購買該產品。這會嚴重影響產品流通領域,與知識產權推動社會進步的機制背道而馳。

儘管外觀侵權的判斷標準模糊,不容易但總的來説就是傢俱的外在設計樣式,一般在判斷是會參考產品的設計立體圖。若判定為侵權後,專利擁有者是可以進行維權的,不管是私下的協商解決,還是請求司法機構進行權益維護,都是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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