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複議郵寄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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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行政複議郵寄是否可以?

專利行政複議郵寄是否可以?

最好是郵寄,而且最好以EMS郵寄,詳細寫明郵寄的材料名稱,這樣就有證據證明於何時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了。要是親自去送,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有人給你簽收的,而一旦形成訴訟,相關部門又往往會稱其並未收到。

二、專利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行政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給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系統內提供一個針對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救濟管道,同時,也給行政機關在行政系統內一個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機會。雖説行政複議帶有準司法性質,但其基本性質仍是行政行為,且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

專利行政複議是指針對涉及專利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此處所謂涉及專利事項,既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授予專利權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案件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我國目前的專利執法體制是所謂的雙軌制,即司法體制和行政執法體制並行。根據《專利法》第60條、第63條以及第64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做出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等行政處罰。對上述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體制的架構需要在地方設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等違法行為。目前,在所有省級人民政府內,都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部分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內,也已設立此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三、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

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也稱專利行政複議的機構的主管機關。與專利行政複議的兩類申請人一致,也存在專利行政複議的兩類機構。第一類機構,《行政複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國家知識產權局屬於國務院直屬機構,性質上相當於國務院部門,因此,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由其本身進行復議。當然,儘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與作出複議決定的機關同一,但內部的處理部門卻可以不同。根據《行政複議規程》第3條: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負責行政複議的具體工作。第二類機構,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2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所以,此類行政複議,既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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