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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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否可以?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第項規定“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這就是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必須告知當事人的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由有複議管轄權的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

行政複議是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層級監督的一種較規範的活動,是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從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概念,可以看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既有共同之處,又有區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是憲 法關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體現。共同之處在於:以解決行政爭議為共同對象;爭議雙方中有一方必然是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永遠處於被申請或被告的地位;活動全過程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為中心內容;不適用調解原則;最終目的是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在於:受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受理。

行為的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中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是行政行為;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司法行為。

程序不同。

複議機關進行復議是行政程序;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訴訟程序。審查內容不同。

複議機關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人民法院除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外,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

所處的階段不同。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法律、法規規定適用複議前置的,當事人只能先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先提起行政訴訟,對判決不服的,再申請複議,兩者順序不能顛倒。

法律、法規規定適用雙軌制的,當事人若選擇複議,只有等複議程序完畢,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若選擇訴訟,不能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話,必然是因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但是有一些案件是屬於行政複議前置的行政案件,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需要首先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然後才能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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