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複審委行政複議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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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是保護一個人的發明成果,我們在申請專利的時候,不一定是非常順利的,可能因某種原因被駁回,如果是這樣,可以申請複審,還有是申請複議,有些人不太清楚兩者的區別,下面我們就專利複審委行政複議兩者之間的區別進行一定討論,更加了解兩者。

專利複審委行政複議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專利複審:

是指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這裏的複審是專指對駁回專利申請的單一行為。

受理部門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

二、行政複議: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這裏的複議範圍是包括了十一種情形。

受理部門是各級政府法制辦、各級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能行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

三、專利行政複議:

專利行政複議是指針對涉及專利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複議。此處所謂涉及專利事項,既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審查授予專利權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專利違法案件等過程中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兩者之間的區別

1、受理部門不同

一個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個是各級政府法制辦、各級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能行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

2、時間不同

一個是三個月內,一個是兩個月內。

3、針對的內容不同

一個是請求再次審核自己的專利,一個是針對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

4、主體不同

一個是專利申請人,一個是公民或組織。

五、不能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列舉如下:

(一)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願許可取得人對非自願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綜上所述,專利複審委行政複議之間存在一定差別,所申請的對象也是不同的,一個是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個是相關的政府法制辦以及執行復議的相關部門,所適用的情況也是不同的,我們在生活中要區別兩者,同時有些關於專利的行為是不能申請專利複議的,我們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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