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檢索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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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檢索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侵權檢索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需要對技術方案進行界定。需要據現有的資料信息對產品的技術方案進行初步概括,並對產品所屬的技術領域及產品類別進行簡單分析、歸類。

(2)對相關專利進行檢索。根據產品的技術領域和類別,並採用現有的數據庫系統根據構建的檢索式進行專利數據檢索,得出檢索結果。

(3)對檢索得出的目標專利進行法律狀態分析。通過調查分析,對目標專利的權利狀態如有效、無效、終止等進行判斷,並給出相關依據,找出尚處於有效狀態的專利進行後續的侵權分析。

(4)採用專利撰寫或分析中的方法對產品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分析,列出本技術方案所包含的所有技術特徵,進一步分析。

(5)對該產品進行專利侵權分析。找出有效專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根據全面覆蓋的原則,判斷本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擬分析的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二、專利權利人到底擁有哪些權利?

(1)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法意義上的實施,對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而言, 包括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五種行為:對於產品專利,專利權人可以自己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對於方法專利,可以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包括製造、銷售和進口三種行為。

(2)允許其它單位和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專利法所稱的“許可”。通過許可合同,被許可方不取得專利權,只取得專利實施權,即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許可必須訂立書面合同,被許可方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3)禁止其它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其專利。這項權利體現了專利權的排他性,是專利權最重要的方面。

(4)請求保護的權利。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任何一方對專利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在三個月期滿未起訴,又不執行決定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專利權人或其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通過專利管理機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保護其專利權。

(5)轉讓其專利的權利。

(6)放棄其專利的權利。放棄也是對專利權進行處分的一種方式。放棄可以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不交年費的方式實現。

(7)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專利標記可以是“中國專利”或類似的詞句。專利號是專利局在授予專利權時賦予的順序號。專利法規定,如果其他人侵了專利權人的這項權利,假冒其專利,和將非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自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生活當中,只要是涉及到專利侵權而引發的糾紛,在向國家知識產權總局或者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都會要求專利人遞交專利侵權檢索報告。上文雖然給大家解釋了檢索報告當中應該包含的這些基本的內容,但個人認為就算專利所有人對專利各方面的狀態都比較熟悉,也不一定能寫好符合規定的檢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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