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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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優先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專利優先權的概念是怎樣的

優先權原則是專利申請原則之一。包括國外優先權和本國優先權。

優先權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前者為國外優先權,後者為本國優先權,兩者在適用的專利類型、申請地點上,都有所不同。優先權的實際意義是,以其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日為判斷新穎性的時間標準,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稱為優先權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稱為優先權期限。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第一次申請被放棄或駁回時,其優先權仍然存在。優先權可以轉讓,即可以隨專利申請權一起轉讓。

二、專利優先權適用範圍

《巴黎公約》中的優先權並不是對公約所指的一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而對於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

對於服務商標,公約第6條規定:各成員國應保護服務標記,但不應要求各成員國規定對這種標記進行註冊。此規定表明,公約沒有把服務商標的註冊作為對成員國國內法的硬性要求。成員國可以對服務商標提供註冊保護,也可以不提供註冊保護。當提供註冊保護時,該國有權決定對服務商標適用優先權原則。

專利優先權可分為國內優先權和國際優先權。其中,國內優先權裏面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但是在國際優先權裏面卻涉及到了。不過國際優先權中,就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的6個月內,就需要在我國就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基於我國與外國簽訂的相關協議,或者兩國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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