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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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怎樣的?

專利權的概念和特徵是怎樣的?

(一)專利權的概念

專利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局提出的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產權或財產權,這種產權的所有人原則上可以使用和處理其財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使用其財產是不合法的。財產可以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知識性財產3種。又可以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知識性財產又稱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無形財產,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2個主要部分。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工業產權是指人們在生產活動中對其取得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成果依法取得的權利。專利權是工業產權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除專利權外,工業產權還包括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或者原產地名稱等產權。

(二)專利權的特徵

專利權作為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獨佔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獨佔性的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

(2)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中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中國享有專有權。

(3)時間性,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所擁有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至此,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

二、專利權權屬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當事人在解決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時,通常有三種解決方法:

1、自行協商解決

自行協商解決應當是當事人首選的方法,其有以下優點:一、當事人自行協商,可減少矛盾激化的概率,最小成本地化解爭議;二、可適當減少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人力和財力;三、協商解決可能是最有效率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2、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

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的規定,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請求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

(2)被請求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

(3)請求調解的具體事項和理由。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收到調解請求書後,會及時將請求書副本通過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意見陳述書。如果被請求人提交意見陳述書並同意進行調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及時立案,並通知請求人和被請求人進行調解的時間和地點。被請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在意見陳述書中表示不接受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立案,並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請求調解的,可以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理通知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該專利申請的有關程序。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調解協議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撤銷案件通知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恢復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滿1年未請求延長中止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3、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除了自行協商解決和請求專利管理部門調解之外,專利申請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專利申請權紛的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一般認為,發明專利申請的公佈日視為當事人應當知道之日。

(3)應準備充足的證據。

任何在沒有獲得專利權人的授權的前提下,就使用了他人的專利權的行為,都屬於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是有權利要求侵權人支付賠償金的,若是在協商時對方拒絕支付的,那麼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當地的法院起訴侵犯專利權的人或者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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