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的修改權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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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明創造者提交申請文件過後,如果發現申請文件中有什麼問題或者是有什麼遺漏的話,就需要對文件進行修改。那麼關於專利申請人的修改權是如何規定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關於專利申請人修改權的相關規定的內容。

專利申請人的修改權是如何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是關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的修改權的規定,即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可作如下理解:

一、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這是法律賦予專利申請人的一項權利

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以後,被授予專利權以前,可能因多種原因,需要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比如,可能會認為自己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些地方寫的不清楚,不準確,或者有些數據還需要經過重新測算,更改等等。因此,法律允許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這裏規定的申請人對專利文件的修改,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申請人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其專利申請的修改是不同的,這裏是申請人主動提出的修改。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覆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比如,可以對原來的文字、圖示進行修改,以使得更加清楚、準確;或者可以對原來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補充,以使得更加完善。但是,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

二、關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

按照本條規定,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不得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綜上可知,專利的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關於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範圍小編也在上文中為大家整理了出來。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專利申請的程序等的其他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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