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關於職務作品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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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法》關於職務作品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關於職務作品專利權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新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五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後至今2013年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十年。

二、職務作品的種類歸屬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綜合上面所説的,職務作品與個人的作品不一樣,職務作品是利用公司的資源而產生出來的,對於這個作品的歸屬於只要雙方在事先沒有約定好,那麼這個權利也會歸用人單位使用,所以,對於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要把所有的條款商量好,避免之後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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