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 從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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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從何時起算?

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幾年?從何時起算?

專利侵權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

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佈等。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

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

司法實踐中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

(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後,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後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於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佈、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二、專利侵權訴訟時效過了還能起訴嗎?

可以。

1、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的是通過訴訟程序獲得人民法院對其民事實體權利保護的權利,即勝訴的權利消滅,但仍然享有提起訴訟的起訴權。

因為權利人的權利並不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消失,因此,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我國法律將當事人的訴權分為起訴權和勝訴權。

起訴權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動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是程序意義上的權利;勝訴權是保護實體權利的訴權,即起訴後能夠勝訴的權利。

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起訴權,人民法院受理後可以審查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完成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訴訟時效延長的理由,然後再決定是否否定其勝訴權。

2、訴訟時效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促使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而設置的。

中國訴訟時效採取的是勝訴權喪失説。也即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未消滅,但喪失了勝訴也即獲得司法保護的可能。

以債權為例,債權時效屆滿,債權人去法院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如對方當事人主張時效抗辯,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債權人訴訟請求。

如對方不主張則照常審理。之所以受理是因為債權並未消滅,不援引不處理則是尊重當事人處分權,也是因為債權尚存在。

援引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因為原告勝訴權已喪失。如果判決原告敗訴,被告清償債務原告不構成不當得利,同樣因為債權並未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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