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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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是什麼?

我國專利權的客體是什麼?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佔使用、收益、處分其發明創造,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時間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專利權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專利權是兩權一體的權利,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

(2)專利權的取得須經專利局授予。

(3)專利權的發生以公開發明成果為前提。

(4)專利權具有利用性,專利權人如不實施或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關部門將採取強制許可措施,使專利得到充分利用。

二、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第(3)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繫。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司法實踐中,對於專利權的客體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專利權認定上,可以由專利權人根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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