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專利代理人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一、涉外專利代理人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維護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對會員實施考核、獎勵和懲戒,及時向社會公佈其吸納的會員信息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
(三)組織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開展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四) 組織專利代理師實習培訓和執業培訓,以及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薦專利代理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六) 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專利代理服務質量;
(七) 指導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實習工作;
(八)開展專利代理行業國際交流;
(九) 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專利代理是一項比較有技術含量、比較體面的工作,需要理工科背景、熟悉各國專利法。
1、翻譯、校對涉外專利申請文件;
2、答覆涉外案件的審查意見;
3、處理涉外複審、無效、專利訴訟案件;
4、專利檢索、專利分析、專利預警等;
5、跟蹤專利申請在辦理審批程序中的各種代理工作;
6、為客户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二、涉外專利代理人的崗位要求有哪些?
1、本科以上學歷,通信/電子/計算機/物理/自動化專業;
2、英語六級以上,擁有熟練、準確的科技英文理解能力、英漢互譯能力及英文
撰寫能力;
3、具備1年以上涉外專利代理人經驗(英語方向),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執業證者優先;
4、具備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經驗者優先;
5、良好的學習能力,流暢的文字表達能力;
6、能夠與他人良好地溝通和協作,能夠承受並應對工作壓力;
7、具有長遠的職業發展追求和規劃。
三、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時效是多久?
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並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註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我國企業在全球化競爭過程中,可以到國外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一般來説,都是通過涉外代理人處理專利手續。代理人和企業簽訂專利代理合同,要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撰寫各種涉外專利文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提供服務的同時收取代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