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涉外仲裁業務中律師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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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涉外仲裁業務中律師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注意事項之法律適用。
根據信守國際條約的國際法原則,如果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則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果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則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二、注意事項之管轄原則。
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以減少衝突為目的的管轄權國際協調、便利管轄法院審理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因素。
三、注意事項之財產保全。
1、只能由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職權進行。
2、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國內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認為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而國內民事訴訟中,沒有規定採取保全措施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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