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重複授權放棄專利權什麼時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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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重複授權放棄專利權什麼時候生效?

避免重複授權放棄專利權什麼時候生效?

自權利人放棄專利權聲明公告之日起生效。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並附具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放棄專利權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放棄專利權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放棄專利權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的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放棄專利權只能放棄一件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放棄專利權聲明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並將有關事項分別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的聲明。除非在專利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後,專利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可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聲明。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放棄專利權聲明,應當聲明自申請日起放棄專利權。專利局收到放棄專利權聲明後,由相應流程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的生效日為所放棄專利的申請日。

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由法律創設的權利,先天具有區別於傳統民事權利的諸多特點,從取得、運用到救濟,無不有着公權力的深深烙印。

具體到專利權領域,申請專利的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但從專利申請的提出到專利審查程序的結束,無不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作出受理、審查、授權、駁回等行政決定。

二、撤回專利申請以及放棄專利權聲明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一)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需要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申請人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並強調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專利局若對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予以審查合格,則專利審查程序終止。若撤回時發明專利申請已公佈,應在專利公報上予以登記和公告。

法律對撤回聲明也有一定限制:在規定的中止程序期間,申請人不能撤回其專利申請。

另外,《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佈準備後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佈或者公告。

(二)放棄專利權聲明

專利申請授權前,申請人可以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同樣,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權人也可以隨時放棄其專利權。

專利權人放棄是導致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原因之一。

專利權被授予之後,專利權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聲明放棄其專利權,同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一樣,放棄專利權需要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對專利權人的放棄專利權聲明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放棄專利權聲明審查合格後,應在專利公報上予以登記和公告。同樣,在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期間,專利權人不能放棄專利權。

綜上所述,撤回專利申請與放棄專利權是在專利申請及維持過程中,權利人對自己私權的一種處分行為,這種處分行為經專利局審查合格後,可以產生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維持程序終止的法律後果。

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在專利審查及專利權維持程序中,作為行政機關的專利局與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專利申請人以及專利權人均應在行政法及專利法的規則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專利審查程序是專利局行使專利審查權的一種行政程序,其中,專利局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比如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駁回決定、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可能會導致審查程序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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