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之日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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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權質押的定義

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之日是什麼時候?

專利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擁有的專利權擔保其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把折價、拍賣或者變賣該專利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物權擔保行為。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的定義

專利權質押合同,以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由於質押是一種新的擔保形式。

三、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之日

專利質押登記即生效。動產質押要把質物交付質權人生效。但是,專利質押除訂立質押合同外,還必須辦理出質登記,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在辦理質押登記手續前,當事人提交的專利權質押合同文件應當生效。一般情況下,合同的生效要件會在合同中進行專門的約定。如果合同約定以當事人及其法人代表簽字簽章之日起生效,則簽字的法人代表應當與當事人所提交身份證明材料中的法人代表一致。如果二者不一致的,應當由法人代表授權的授權書或相關證明、聲明。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特徵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專利權質押合同屬於一種擔保合同,所以,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於1996年9月16日頒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登記辦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條也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形式、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形式所訂立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無效。

但是,專利權質押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例如,《擔保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三)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這裏所指的“管理部門”,在《登記辦法》第2條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即專利權質押合同必須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申請登記,經登記後才能生效。《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中一般不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即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於出質人所有;而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即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合同,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依附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第“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導致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另一方面,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雖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與專利權許可合同也不同。

以上就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之日的相關內容,從規定來看,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生交之日就是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專利質押合同無效,且專利質押合同必須登記,沒有登記的也無效。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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