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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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是關於什麼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是關於署名權的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稱姓名錶示權。通常可用真實姓名,也可以用筆名、別名,或隱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權的行使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五條 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二、署名權包括哪些內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決定權

因為署名權是作者對公開其作者身份與作品關係的權利,所以作者可以選擇公開其作者身份或不公開作者身份。決定公開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為公眾所知的名字:決定不公開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並不是作者放棄署名權或沒有署名權,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權的一種方式,或者説是作者對署名權的一種處分行為。

2、署名方式決定權

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眾;署其他為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決定權

主要指在數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協商決定。作者排名順序的不同,往往對作者的影響也很大。就一般情況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們較高的評價。如有的單位在評定職稱時,對合作作品,只承認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為其著作成果來參評職稱。

4、署名指示權

如果作品署名發表,其他人在以後以出版、廣播或改編等各種形式公開利用時,應當説明其署名。也有人稱該項權利為姓名指示權,並強調在公開利用時須指明作者的姓名。

作者姓名也是個很複雜的問題。一個人的姓名(廣義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僅其中一個,使用作品時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違背作者的本意。因此,從署名權的本質出發,在公開利用其作品時,如事先未經作者特別同意,就只能準確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

不管是以什麼方式表現的文學作品,一旦已經申請或者是自動有了著作權,那麼作為著作權之中隸屬於人身權利的署名權,是不能以任何方式放棄的,此項權利並不強制要求行使,但是不得轉讓、不得出租,在其他權利繼承時,也無法被作為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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