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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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項案件的犯罪可能涉及兩人及兩人以上,因此判罪時也分別建立和主犯和從犯的責任。大多數人都更加關注主犯的處罰標準和量刑,那麼從犯的量刑標準呢?在刑訴法第二十七條就具體的講述了從犯的定義以及責任。本條是關於從犯的定義及對其處罰原則的規定。

第一款是關於什麼是從犯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從犯有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

所謂“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個共同犯罪活動中,處於從屬於主犯的地位,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和、服從,聽從主犯的領導、指揮,不參與有關犯罪的決策和謀劃;在實施具體犯罪中,在主犯的組織、指揮下進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動,情節較輕,對整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

這種從犯實際上是幫助犯,其特點是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質或者精神幫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為實行犯採點望風、指示犯罪地點和犯罪對象、消除犯罪障礙等。他們的行為對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輔助作用。

第二款是關於對從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本款規定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是符合我國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的。

認定從犯時,應當注意劃清從犯與包庇犯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是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為完成共同犯罪,起了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與主犯有共同故意;而後者是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後給予犯罪分子窩藏、窩贓等幫助的,事先與犯罪分子沒有共同故意。

刑訴法第二十七條對於從犯的定義及處罰原則中重點弄清從犯的規定,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的此用作用和輔助作用,由於他們的作用不同因此處罰也不一樣情況也不一樣。同樣對於處罰的規定,也將其分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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