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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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

二、違反服務期怎麼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是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即,這要看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關於培訓及基費用的條款約定,或者是另有協議約定。如果有約定,則勞動者合同沒到期時離職應當支付未履行的合同期間的培訓違約金,具體的算法應該公司為勞動者付出的培訓費除以按月計算的合同期,乘以尚未履行合同的月數。

如果事先沒有約定的,公司不能在解除合同時另行主張培訓費用。

是否進行服務期的約定,其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之後確定,這並非是法律強制要求的。當然,在約定的服務期屆滿之前,如果勞動者要辭職的話,這樣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的一些具體情況都作出了明確的約定。當然了,同時也會保障用人單位的一些權益,比如説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那麼可以約定具體的勞動者的服務期。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勞動者也都會在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保障着公民的各項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我們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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