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著作權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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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著作權的特徵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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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鄰接權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出版者權

出版者權,是指書刊出版者與著作權人通過合同的約定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一定期限內對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出版者權包括:

1、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並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佔出版權。

出版者對某部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即意味着:對於著作權人,在其授權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後,在合同許可期限和地區內,不得再次授權他人出版;對於出版該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權的期限內,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許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複製發行該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

在各類出版者中,只有圖書出版者對其所出版的作品擁有法定的專有出版權。報紙、期刊出版者能否對其出版的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則取決於與作者的合同約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還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對作品某一種文字版本的專有出版權只能限於該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和縮編本,著作權人許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該作品的,不構成侵犯專有出版權。

2、出版者的義務

(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質出版作品。

(3)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時,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

(4)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二)表演者權

1、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內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現場直播。表演者有權許可廣播電視組織直播其演出,也有權收取一定的報酬。

(4)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2、表演者的義務。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屬於法定免費表演的,表演者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表演者使用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應當按照規定向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表演者為製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屬已發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1、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的權利,是指錄音錄像製作者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其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於該作品首次出版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製作者的義務。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2)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無論是未發表的,還是已發表的,都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3)音像製作者使用改編、註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向改編、註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4)被許可複製發行音像製品的出版者,應按規定向著作者支付報酬。

(5)音像製作者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使用的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6)音像製作者在製作發行音像製品時,除應尊重作者的權利外,還應尊重表演者的權利,即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被許可複製發生的音像製品的製作者也應當按照規定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四)廣播組織權

1、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1)播放節目的權利。

(2)許可他人播放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3)許可他人複製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廣播電視組織還享有播放已出版的錄音製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該節目首次播放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1)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改編、註釋、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改編、註釋、翻譯、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有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的義務。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應當取得電影、電視製片人和錄像製作者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以上是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什麼種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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