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包括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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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著作權是自作品誕生之日起所有權人就具有的,也就是説從此刻起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著作權人的權利主要是分為了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那這其中的著作人身權具體包括哪些呢?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著作人身權包括哪些權利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以下是具體介紹:

1、發表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所謂公之於眾,是指披露作品並使作品處於為公眾所知的狀態。至於公眾是否知悉或關注被髮表的作品,則無關緊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觀念、情感、理想、主張、價值觀的反映,是否披露應當由作者抉擇。著作權法規定這項權利專屬於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這項權利,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發表權有以下幾個特點:

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

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

如果因作品而產生的權利涉及第三人的,發表權往往還受到第三人權利的制約。

2、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複製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也稱姓名錶示權。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

修改,通常是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既包括由於作者思想觀點和情感傾向的改變而導致的對作品形式的改變,也包括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前提下對純表現形式的改變。可見,修改是對思想或情感賦予新的表現形式的活動,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因此,修改是再表現,與演繹派生創作不同,是對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創作活動。修改作品的權利理所當然的屬於作者。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出於社會利益的實際需要,修改權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負盛名的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奧本海生前修改過一次,但他死後卻由於國際關係和國際法的變化,由後人多次予以修改。

修改權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一樣,不是絕對的。通常修改權不能對抗物權,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權已轉移給他人的美術作品,必須取得該物權人的同意。如果物權人拒絕,作者的修改權利則無從行使。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標題的完整性。歪曲,按《漢語大詞典》解釋,是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則是用作偽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作品完整權同修改權有密切聯繫。在日本,其著作權法稱作品完整權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權。

《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二規定,作者享有反對對作品進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損於其聲譽的其他一切損害的權利。按照該條規定可以推知,歪曲、篡改作品往往涉及作品的思想主張或情感傾向。但這並不意味着著作權法保護思想或情感本身。著作權法的保護只限於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觀點、方法、事實或情感不被改動、曲解、閹割、醜化,而不是指作者對作品中反映的思想觀點和情感等內容享有壟斷權。歪曲、篡改作品的思想情感必然破壞作品的原有形式,損害原作品形式上的完整性。所以,著作權法通過保護作品形式上的完整,就可以避免作品被歪曲和篡改。可見,著作權法的保護只及於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而不延及其思想和情感本身,故著作權的保護原則是貫一的。

著作人身權不像著作財產權包括的權利那麼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主要就是上述四種權利,即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發表權和署名權。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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