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特點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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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作品的特點是什麼意思

合作作品的特點是什麼意思

合作作品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組織共同創作的作品,稱為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分為兩類:可分割單獨行使著作權的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著作權的合作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從該條可以看出,合作作品應具有以下特徵:

1、合作創作人之間有共同的思想情感表達方式,即共同創作該作品;

2、合作創作人在創作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創作意圖,各處的創作成果應當相互照應承接;

3、合作創作人應完全完成合作創作各自承擔的內容,即應盡到合作創作的義務和在創作過程中維護共同創作人的權利;

4、不參加創作,只為創作人的合作提供物質條件、諮詢、資料蒐集、修改意見或抄寫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創作人。

二、合作作品的認定標準

根據前述我國立法的規定可見,我國採納的是“二要素説”。構成合作作品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合意

“合意”是指完成作品的作者之間有共同合作創作的意圖。但這並非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意思聯絡,可以在一部分合作者的創作過程中加入進來;也不必要求各自創作部分在同一時間完成;甚至作者完全陌生亦可。

美國有一種理論認為,在創作作品時各創作者之間須具備某種意圖,這種意圖即是他們有意將各自創作的作品或者自己對作品貢獻結合成一個單一體,而不管是否具有正式的協議或者是否當面接觸。1994年美國第二巡迴法院在一案的判決中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儘管歌曲《標誌》的曲作者與詞作者彼此完全陌生,但只要他們具有將各自的創作部分結合成一個單一體的意圖,並且實際上進行了創作,那麼該歌曲就是一件合作作品。 關於這個問題,美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合作作品,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具有將各自的貢獻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單一體之意圖的創作者共同創作的作品。”

2、行為

這是指合作作者依合意都對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每個合作者各自投入的精神勞動,都應當具有相應的質量和數量,是作品必不可少的,與其他合作者投入的精神勞動是互相配合、互相補充、協調一致的。這裏的共同創作行為並非要求合作者之間必須做同樣形式的行為,也並非意味着合作者必須在創作上互相類似,在數量或質量上相當。

3、要素

前面已經説過,合作作品有“二要素説”和“三要素説”,無論採納哪一種説法,合作作品都必須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含義為:

(1)合作作品只能是在共同創作行為全部結束時才會產生,而不會在此期間內陸續地或分別地產生;

(2)合作作品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合作作者創作的每一部分對於作品來説都是不可缺少的。

我國對這類合作的作品進行充分的保護,這類人員的作品的權益和效益應積極的進行保護。一旦這類人員的實際權益受到傷害時,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進行相關的訴訟辦理,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這類案件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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