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使用問題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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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使用問題是怎麼樣的?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使用問題是怎麼樣的?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著作權歸屬判定合作作品是兩人以上合作共同創作的作品我國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認為,創作一個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間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對對方的作品進行一定的修改、補充後就認為是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這種情況,不僅不能成為該作品的合作作者,還侵犯了該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須是參加創作的人,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謂參加創作,是指對作品的思想觀點、表達形式付出了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或者構思策劃,或者執筆操作,如果沒有對作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兩種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使用,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雖有各自的創作,但在作品中已融為一體,區分不出作品的某個部分是哪個合作作者寫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權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協議確定。如果沒有協議,或者協議沒有約定的權利,則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權應由創作人分別行使。許可他人使用而獲得的報酬,由合作人按協議分配,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成的按同等份額分配。這裏講的對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需要由全體合作作者協商一致,未經協商一致,各合作作者無權單獨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這是因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時,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濫用自己的權利,無正當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影響作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發揮。對此,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作作品一般是由兩個人以上的人完成的,而且所有權也歸雙方所有,在認定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所以,著作權的歸屬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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