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

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

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雙方同意參與調解。

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各種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之間的矛盾;傳播者或使用者之間的矛盾;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之間的矛盾;版權產業界與版權產品消費羣體之間的矛盾;個人利益與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等。為了促進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有序傳播和使用,權利人、使用者和傳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現矛盾以後,可以通過較為便捷的方法進行調解解決。目前,我國著作權糾紛調解主要有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社會調解三種主要渠道。

二、著作權糾紛調解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著作權糾紛訴訟的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對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當事人直接因著作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一方在達成協議後反悔,另一方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3、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提起訴訟解決。

二、著作權是可以訴訟解決嗎?

著作權是可以訴訟解決的。

著作權的訴訟,是指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利用訴訟程序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解決著作權糾紛的主要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當事人之間調解不成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執行仲裁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當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著作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時效期間的起算日從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綜合上面所説的,著作權出現了糾紛之後,那麼是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前提也要確定雙方是同意調解的,利用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是可以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權益,而且也會節約更多的時間,但如果確實調解不好的話,那麼也是可以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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