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基礎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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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基礎原則是什麼?

農民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雙方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經常因合同引發糾紛。雙方協商不成的話可以找當地仲裁機構尋求幫助,仲裁機構在處理農村糾紛的時候要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則。那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基礎性原則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重點介紹一下。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哪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基本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1、依法的原則。仲裁應當根據事實,依法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是堅持開庭前的實地查看、現場調查,查清糾紛產生的來龍去脈及爭議焦點。二是在開庭審理期間,讓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對於似是而非的證據堅持不予認可。三是對於複雜案件,在全面掌握事實真相的前提下,運用相關法律,綜合考慮,依法仲裁。四是採取又裁又審的制度,這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經確立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爭議解決途徑,保留依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實施法律監督的措施。

2、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仲裁應公平、公正、合理地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仲裁結果是否合法公正的前提。有些土地承包糾紛,不僅涉及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益之爭,甚至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如果不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就不能做到裁決的公平公正。

3、先行調解原則。土地糾紛案件受理後,開庭中先行調解,調解能達成協議的,調解解決,不能調解解決的,依法裁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多數集中在本村村民與村民之間,通過調解化解矛盾,不僅對於當事人雙方今後的友好相處至關重要,更重的是對鞏固地方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基於以上考慮,我們認為主要堅持兩條:一是依法調解。在遵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盡力調解,力爭做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結果合法”。二是耐心調解。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由於相互舉證質證,情緒激動,難以當庭達成調解協議。閉庭後,仲裁庭及時動員各方面力量進行勸説、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形成調解協議。

4、獨立辦案原則。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一經受理,就存在“案件一進門,雙方都託人”的現象。為此,仲裁法律制度必須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必須做到“三個禁止”,堅持依法獨立辦案。即:禁止仲裁人員單獨會見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禁止為當事人打聽案情或説情;禁止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

綜上所述,引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原因很多,有合同簽訂、解除方面的,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基礎性原則包括依法原則、公平原則、先行調解原則和獨立辦案原則。仲裁機構要嚴格遵循這些原則,在處理糾紛案件的時候做到公平正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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