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繼承基礎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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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繼承基礎是什麼?

著作權繼承基礎是什麼?

著作權繼承基礎是著作權人死亡並且該權利還在保護期內,作者生前及死亡後50年之內,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作品使用權、發表、複製、發行作品的權利和獲得稿酬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這一規定表明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融會貫通亡後,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根據《著作權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這裏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問題。

二、著作權繼承的注意事項

1、著作權,僅限於版權的財產權才能繼承。

《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和收入可以按照普通財產進行繼承。這項規定表明版權屬於公民。公民死亡後,其著作權財產權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同公民自己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一樣,在公民死亡後成為公民個人遺產的一部分,由公民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2、著作權在繼承時一般不適合分割。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人格權是不能夠獨立存在的。就好比一份稿件只有通過行使署名權、出版權、變更權等權利,才能獲得報酬和其他經濟利益。因此,著作權是一個整體,在繼承遺產時,不宜分割。繼承人為二人以上的,在繼承著作權時,可以採取貼現、共有、補償等方式處理。

3、一般來説,著作權中的個人權利是不能繼承的。

根據法律規定,版權所有者的繼承人和受益人有權或義務保護作者的作者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性。在作者去世後,這三項個人權利不會受到侵犯,目的是保護版權的個人權利不被他人侵犯,這是一種消極的權能,並不會對繼承人或受益人來説不是積極的利益。因此,作者對著作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權並非存在繼承權問題。

《着作權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作者在其一生中未表達未發表的作品,作者的遺產權利可由作者死後50年內由繼承人或受益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和沒有遺贈它由原作品的合法所有者行使。“該條款表明作者的繼承人或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發表作者的遺產,作者未明確聲明的時間和地點同時,作者的繼承人或受益人實際上已經獲得了出版遺產的權利,因此我們認為版權的出版權可以在法定時限內由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4、合作作者其中一人死亡後,沒有繼承、遺贈的,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無繼承又無遺贈的繼承屬於國家。《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這裏作了專門規定,顯然是為了維護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著者取得的這些財產權屬於共同財產。

5、繼承人一般不能繼承提交人的個人權利,但有責任保護他們。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的著作權、著作權的修改和完整性的保護,受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保護。任何人不得繼承著作權,不得遺贈的,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的修改和完整性的保護,受著作權行政部門的保護。

6、作者未明確表示死前未出版作品的,作者死後五十年內可以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出版權;

沒有繼承人、沒有遺贈的,由原作品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出版權。如果作者明確聲明不得發表,則不得在作品受保護期間予以公佈。在作者死後,任何人不得刪除或更改他在作品上的簽名。未經作者授權,任何其他人不得行使修改作品的權利或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著作權與其他可以繼承的權利一樣,都是需要先確定是否有遺囑,有遺囑並且有效的,那麼就需要遵照著作權人的意願來處置此待被繼承的著作權。若是沒有的,那麼就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來約定著作權的財產部分權利的繼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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