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傳記著作權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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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上,每個人的傳記可以自己寫,要是自己動筆不了的還可以找人代寫。但是因為個人傳記是根據自身經歷紀實的,找人代寫的話,有些人就沒法確定著作權的歸屬。其實,在著作權法上,代寫傳記的歸屬有明確的規定。

個人傳記著作權屬於誰

按規定,所謂的著作權的權利人包括作品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繼受者。

不過,找別人代寫的個人傳記著作權歸屬,實際上得按如下確定:

1、按照雙方的約定確定權屬。即傳主與執筆人之間就著作權權屬問題的約定能夠直接決定傳記類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2、根據署名確定權屬。傳記類文學作品雖有其特殊屬性,但歸根結底還是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在傳主和執筆人就權屬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關於作品權利歸屬的規定,也即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是沒有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3、參照適用合作作品權屬的規定。傳記類文學作品的創作過程往往是傳主本人進行口述並提供資料和線索,再由執筆人進行整理、分類和集中撰寫。

按規定,個人傳記屬於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執筆人和傳主本人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就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對於個人傳記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其實,代寫個人傳記的,要是在一開始就沒有説清楚,那麼後面對著作權的歸屬糾紛就會很多。實際中,如果因為傳記的著作權歸屬產生糾紛的可以雙方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是糾紛較為複雜的,建議最好就找個專業律師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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